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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区广场放飞无人机被8岁小孩击落,济南槐荫法院判了……

作者:zhiyongz发布时间:2022-04-29分类:国内动态浏览:383评论:0


导读: 在小区广场上,8岁的小朋友玩耍时看到空中悬停的无人机,用沙包将无人机打掉,造成无人机坠地损坏,小朋友需要担责吗?

       在小区广场上,8岁的小朋友玩耍时看到空中悬停的无人机,用沙包将无人机打掉,造成无人机坠地损坏,小朋友需要担责吗?在人群密集的小区广场放无人机,符合相关规定吗?无人机的飞行时间及区域的相关法律规定又是怎样的呢?近日,济南市槐荫区人民法院审理了这样一起案件。

      晚8时,朱某在某小区广场放飞无人机并进行广告宣传,8岁林小某与妈妈肖某在广场玩耍。林小某玩沙包的时候,被朱某放飞的无人机吸引,无人机在空中悬停时,林小某拿起手中的沙包向无人机丢去,无人机被准确击中并掉到了地上。

        无人机坠地后造成一定损坏,双方发生纠纷。林小某的父亲林某报警无果后,朱某将林小某及其父母林某与肖某起诉至槐荫法院,要求赔偿修理费等相关损失14000元。

槐荫法院认为,林小某向空中悬停的无人机投掷沙包,导致朱某的无人机被打落受损,林小某的行为存在过错。林小某的父母作为监护人,未及时发现和制止,未尽到监护职责。林小某的过错行为与无人机受损的损害后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朱某要求林小某及其监护人林某与肖某对其损失进行赔偿,合法有据。

       依据《轻小无人机运行规定》《民用无人机驾驶航空器系统空中交通管理办法》以及《济南市关于加强民用无人机等“低慢小”航空器安全管理的通告》的相关规定,济南市划定了大明湖区域等10处空域为首批可飞空域。以上空域内,无人机飞行爱好者在遵守相关要求的前提下,可以自主飞行,并且“仅限民用无人机个人拥有者,使用微型无人机、轻型无人机,从事非商业飞行活动使用,严禁使用穿越机从事飞行活动。”

       本案中,朱某作为资深的无人机爱好者、操作者,对于无人机飞行的相关规定应非常清楚,却选择晚上八点左右,在人口稠密的小区且是老人、孩子及健身人员很多的生活休闲活动广场上,放飞无人机宣传广告,其行为违反了无人机飞行的相关规定,存在过错。且无人机放飞悬停在距离地面仅3.5米左右的空中后,朱某未及时发现在无人机下方玩丢沙包游戏的林小某丢沙包的行为,亦未及时进行提醒和采取相应的安全防范措施,故其与本次无人机损害后果的发生,亦具有因果关系。综合本案的事发过程、双方的过错情况,由林小某及其父母承担无人机损失的70%赔偿责任较为合适。

最终,槐荫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相关规定,依法判决林小某及其父母赔偿朱某无人机维修费用9800元。本案采取小额诉讼程序,判决为终审判决。

判决送达后第三天, 林小某及其父母就将赔偿款支付给了朱某。

       法官提醒,本案中双方对损害结果的发生均具有过错。首先,虽然林小某系未成年人,但是年龄小并不能免责,犯错后仍然要承担相应责任。依据现行法律规定,父母是未成年人的监护人,应当认真履行监护职责,加强对孩子的教育约束,引导孩子遵纪守法,不损害他人财产,不从事危险行为,避免伤人伤己。

       其次,无人机的飞行时间及区域有明确的法律规定,放飞无人机时应当遵守相关规定。《轻小无人机运行规定》《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系统空中交通管理办法》作出了无人机的隔离空域、水平范围、垂直范围和使用时段及原则上不划设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飞行区域的具体规定。《济南市关于加强民用无人机等“低慢小”航空器安全管理的通告》划定的首批可飞空域包括:济南市大明湖区域、奥体中心汉峪金谷区域、千佛山景区、济南森林公园、华山公园带、九如山景区、长清园博园区域、绣江河百脉泉公园、白云湖景区、清水湖公园。朱某未在法定时间及区域内放飞无人机,且放飞无人机时未尽到必要的注意义务,对损害的发生也具有过错,应当自行承当一定的损失。


标签:无人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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